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中开展技术等级岗位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4-16 14:31:00来源:未知
  
津人工【1994】72号
各区、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国务院[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和人事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在机关、事业单位中,组织开展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是各级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在考核的基础上,首先进行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岗位的认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中,凡已转正定级的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含合同制工人,下同)列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技术工种的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技术工种为准。
  二、考核的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的内容: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劳动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
  生产工作业绩主要包括生产工作效率质量,解决生产工作中技术业务问题的成果,传授技术、经验的成绩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等。
  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应知)和实际操作技能(应会)两个方面。依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各工种《技术等级标准》,按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分别进行考核。对个别尚未建立技术等级标准的特殊工种,暂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标准。
  (二)考核的方法:
   1、思想政治表现与生产业绩的考核,由本人所在单位以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采取全市统一组织考核的办法,由市人事局委托有关单位承担,在全市成立若干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工作站(以下简称考培站)。
  3、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首先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初级工培训时间应不少于60个学时,中级工应不少于80个学时,高级工应不少于100个学时。
  三、考核成绩的评定: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业绩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按百分制计分,技术业务理论(应知)和实际操作技能(应会)的考核,均达到60分的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四、技术等级岗位认定考核的申报条件:
  (一)工人申报技术等级认定的考核,需经所在单位批准,单位可根据技术工种岗位人员配置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岗位允许申报的最高技术等级和各技术等级人员数量。工人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业绩两项考核均合格,方可申报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
  (二)申报备技术等级的条件:
   1、工作年限为25年及以上的技术工人,具备申报高级工的资格。
  2、工作年限为15年及以上的技术工人,具备申报中级工的资格。
  3、工作年限在14年及以下的技术工人,可申报初级工。
  五、技术等级认定的工作程序:
  1、各单位负责对工人进行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业绩的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审批表》(一式四份),及《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报名表》,报主管区、县、局人事部门审核、汇总,按申报的不同工种、技术等级填写《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花名册》后,到北方人才市场培训部办理报名注册手续。
  2、市人事局对申报进行技术等级岗位认定的工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北方人才市场培训部统一安排培训考核。
  3、各考培站对参加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工人出具考核成绩鉴定,经市人事局审定后,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六、工资待遇:
  对于此次认定技术等级的工人,如认定的技术等级高于工资改革时按工作年限套改工资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可相应变动,具体办法按照津政办发[1994]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增加的工资从一九九三年十月起予以补发。
  工资变动的人员,需填写《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经主管区、县、局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
  七、组织实施:
  (一)技术等级岗位认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新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政策,保证这项工作平稳、顺利的进行。
  (二)此次技术等级岗位认定工作,采取分步实施的方法,首批培训考核的有130多个工种,其余技术工种将分批逐步组织实施。
  (三)各考培站要根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各工种《技术等级标准》,制定培训计划、教学大纲、选择培训教材,经市人事局审定后实施。同时要逐步建立标准试题库。
  八、其他有关问题:
  (一)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技术工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可按条件申报考核。凡此次认定技术等级的,需要增加的工资可自一九九三年十月起补发至本人退休之月,并相应调整退休费基数。
  (二)对年龄较大的老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其技术理论考核可免予笔试,采取口试形式进行。
  (三)此次认定技术等级岗位的工人,工作年限按本人一九九三年的工作年限计算。
  (四)经市人事局批准实行技术工人考核试点的单位中,已经考取了技术等级的工人,不再参加这次认定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经复核后由市人事局统一发给《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五)在本办法下发之日前,从社会上其它渠道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工人,根据人事部规定需进行复核认定。复核认定的办法是:在社会上考取的技术等级如高于或等于本《通知》规定申报技术等级资格的,可免于培训,直接参加技术理论(应知)与实际操作技能(应会)的考核,如低于本《通知》规定申报技术等级岗位资格的,需进行培训考核。
  (六)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应按照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单位及个人视具体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合理负担。
  (七)经市人事局核发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中通用。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可作为确定本人工资的参考依据。从社会上其它渠道取得的各种《技术等级证书》,不得作为确定技术等级岗位的依据,也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八)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除人事部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应按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分隔线----------------------------